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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小微企业专营支行、金锋明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判决书(2021)浙0683执1200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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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683执1200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小微企业专营支行、金锋明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嵊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小微企业专营支行;金锋明
  • 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683执120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住所地嵊州市三江街道领带园一路99号中大剡溪花园13号。 主要负责人:黄钟尧。 被执行人:金锋明,男,197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被执行人金锋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683民初48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金锋明返还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小微企业专营支行案款人民币51826.54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执行费677.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已经向被执行人金锋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金锋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金锋明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金锋明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车辆、房产、有价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截至2021年9月27日,本案执行标的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金锋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金锋明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其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683执120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过岸冰 审判员潘立锋 审判员龚中祥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楼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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