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琳、伍有炮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3执252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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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执2522号之一案件名称
肖琳、伍有炮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肖琳;伍有炮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3执25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肖琳,女,196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被执行人:伍有炮,男,196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申请执行人肖琳与被执行人伍有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1日作出(2021)湘1103民初1979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执行。2021年7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伍有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于2021年7月20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其名下并无车辆、银行、公司、证券、理财保险等信息的登记情况。于2021年8月13日向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不动产信息,查询到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案财产保全予以查封,但被执行人伍有炮不动产的登记信息与身份信息不一致,无法确认该房产属被执行人所有,故无法处置。于2021年8月13日到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查询到有住房公积金信息。于2021年9月8日对被执行人伍有炮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目前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通过短信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8月12日,本院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通过短信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68041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任何款项。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忠审判员 莫端剑审判员 周国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伟钧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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