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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井芳与吉林森工华英家俱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3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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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5民初3223号
  • 案件名称

    闫井芳与吉林森工华英家俱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闫井芳;吉林森工华英家俱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3223号原告:闫井芳,女,1975年1月9日生,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被告:吉林森工华英家俱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王英,经理。        原告闫井芳与被告吉林森工华英家俱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阴月二○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田开伍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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