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井芳与吉林森工华英家俱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322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105民初3223号案件名称
闫井芳与吉林森工华英家俱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闫井芳;吉林森工华英家俱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3223号原告:闫井芳,女,1975年1月9日生,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被告:吉林森工华英家俱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王英,经理。 原告闫井芳与被告吉林森工华英家俱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阴月二○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田开伍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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