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川羌族自治县支行、张志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726民初23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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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26民初2307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川羌族自治县支行、张志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川羌族自治县支行;张志芬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26民初230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川羌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永昌大道红岩街石桩巷7号。法定代表人:李兴平,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阁,四川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定香,四川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志芬,女,藏族,1974年7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川羌族自治县支行与被告张志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川羌族自治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永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晓霞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26民初230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川羌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永昌大道红岩街石桩巷7号。法定代表人:李兴平,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阁,四川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定香,四川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志芬,女,藏族,1974年7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川羌族自治县支行与被告张志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川羌族自治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永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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