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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柒泉酒业有限公司、安吉探花礼餐厅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523执175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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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523执175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安吉柒泉酒业有限公司、安吉探花礼餐厅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安吉柒泉酒业有限公司;安吉探花礼餐厅;丁鸿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523执17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吉柒泉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昌硕街道红枫路18-32号(双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MA29JPPH9G。 法定代表人:周敏。 被执行人:安吉探花礼餐厅,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昌硕街道迎宾大道328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23MA2B6U2U33。 经营者:丁鸿。 被执行人:丁鸿,男,1988年7月3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孝丰镇夏阳村夏阳自然村10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安吉柒泉酒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吉探花礼餐厅、丁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523民初30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吉柒泉酒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吉探花礼餐厅、丁鸿支付案件款16847元(含诉讼费110元)。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吉探花礼餐厅、丁鸿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安吉探花礼餐厅、丁鸿采取限高措施,并于2021年9月28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安吉探花礼餐厅、丁鸿发起两次以上点对点、总对总查询,第一次发起的查询时间为2021年6月2日,最近一次的发起时间为2021年9月28日。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安吉探花礼餐厅、丁鸿银行存款,截至2021年9月28日,被执行人安吉探花礼餐厅、丁鸿在多个银行开户,名下存款有少量余额。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安吉探花礼餐厅、丁鸿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机动车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安吉探花礼餐厅、丁鸿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6.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股权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安吉探花礼餐厅、丁鸿名下无股权登记信息。 7.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安吉探花礼餐厅、丁鸿收益类保险情况,无投保记录。 8.已调查被执行人安吉探花礼餐厅、丁鸿公积金信息,无缴存记录。 9.已实地查找被执行人无果。 截至2021年9月28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安吉探花礼餐厅、丁鸿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安吉柒泉酒业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安吉探花礼餐厅、丁鸿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523执175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陈 喻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青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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