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陈美桂、陈绿花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023民初357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023民初3579号
  • 案件名称

    陈美桂、陈绿花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台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陈美桂;陈绿花;陈逢炮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023民初3579号 原告:陈美桂,女,196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孝明,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映敏,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绿花,女,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被告:陈逢炮,男,196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原告陈美桂与被告陈绿花、陈逢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陈美桂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美桂以双方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美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美桂负担。 审判员周激扬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代书记员裴怡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