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美桂、陈绿花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023民初35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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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23民初3579号案件名称
陈美桂、陈绿花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陈美桂;陈绿花;陈逢炮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023民初3579号 原告:陈美桂,女,196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孝明,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映敏,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绿花,女,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被告:陈逢炮,男,196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原告陈美桂与被告陈绿花、陈逢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陈美桂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美桂以双方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美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美桂负担。 审判员周激扬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代书记员裴怡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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