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江山支行、周春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881民初303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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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881民初3034号之一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江山支行、周春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江山支行;周春晨;郑雄妹;朱建伟;周春燕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881民初3034号之一 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江山支行,住所地:江山市双塔街道中山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59853812X4。 负责人:徐王龙,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靖,男,1986年7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江山市,系原告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梦斐,女,1998年9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江山市,系原告员工。 被告:周春晨,男,197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 被告:郑雄妹,女,197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 被告:朱建伟,男,198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 被告:周春燕,女,1987年2月24日出生,住江山市。 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江山支行与被告周春晨、郑雄妹、朱建伟、周春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江山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1160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合计2230元,由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江山支行负担。 审判员郑爱华 二○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曾小庆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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