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阳阶、吴礼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60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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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执6035号案件名称
罗阳阶、吴礼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罗阳阶;吴礼兵;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阴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6035号申请执行人:罗阳阶,男。被执行人:吴礼兵,男。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阴支公司。负责人:刘勇。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21年7月26日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21)湘01民终89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吴礼兵尚欠申请执行人一审案件受理费284元,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阴支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139595.86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610.14元(以139595.86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21日暂计算至2021年9月15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的标准计算),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执行费2003元,合计14299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礼兵的银行账户存款284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阴支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42709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吴礼兵、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阴支公司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徐军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罗 慧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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