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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景林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21民初57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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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民初5756号
  • 案件名称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景林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景林;王录红;岳小勇;何绍平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5756号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4区42栋。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董事长。被告王景林,男,汉族,1957年4月26日出生,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王录红,女,汉族,1964年6月25日出生,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岳小勇,男,汉族,1969年8月1日出生,住天津市塘沽区。被告何绍平,女,汉族,1968年12月7日出生,住天津市宝坻区。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景林、王录红、岳小勇、何绍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于2021年5月10日向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送达缴费通知书,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罗少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曾可德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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