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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长军、刘景发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24民初3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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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24民初3184号
  • 案件名称

    王长军、刘景发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
  • 当事人

    王长军;刘景发
  • 案件缘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24民初3184号原告:王长军,男,1962年7月17日出生,满族,个体业主,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镇,男,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刘景发,男,53岁,汉族,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原告王长军与被告刘景发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故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长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长军负担。审判员 李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晏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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