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长军、刘景发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24民初3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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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24民初3184号案件名称
王长军、刘景发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王长军;刘景发案件缘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24民初3184号原告:王长军,男,1962年7月17日出生,满族,个体业主,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镇,男,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刘景发,男,53岁,汉族,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原告王长军与被告刘景发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故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长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长军负担。审判员 李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晏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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