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融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李玉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03执77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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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103执7701号案件名称
华融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李玉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华融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李玉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103执7701号申请执行人:华融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3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MA2MT0R51D(1-1)。法定代表人:刘辉,董事长。被执行人:李玉石,男,1978年09月0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执行华融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玉石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67859.70元、利息7337.29元、罚息9363.84元(利息和罚息暂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之后以尚欠本金为基数,合计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支付申请执行人律师代理费983元;(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负担案件受理费999元、执行费119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 诚审判员 季汝成审判员 方 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青青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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