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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能力、丁晨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02执46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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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602执4653号
  • 案件名称

    江能力、丁晨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亳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江能力;丁晨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02执4653号申请执行人:江能力,男,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执行人:丁晨,男,1988年9月20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请执行人江能力与被执行人丁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作出的(2020)皖1602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丁晨依照判决书偿还申请执行人江能力31757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通过总对总查控及线下调查的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找2021年7月2线上冻结丁晨财付通16274.91元下剩款项一直未履行。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案申请执行人江能力与被执行人丁晨尚有317574元未受清偿。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柏永生审判员  吕迎迎审判员  曹友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玉新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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