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隆金、王明菊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02执20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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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执2030号案件名称
夏隆金、王明菊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夏隆金;王明菊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02执2030号申请执行人:夏隆金,男,汉族,1968年1月23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王明菊,女,汉族,1976年8月16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申请执行人夏隆金与被执行人王明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2021)湘1202民初635号民事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06月0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隆金与被执行人王明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房产、工商、车辆、银行存款、证券信息等情况,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无缴存记录,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查询未有收益性保险,向中国银行怀化分行查询未有金融理财信息,以上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线索。本院以(2021)湘1202执2030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要的消费限制,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了公布。本院已于2021年8月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全部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即生效。审判长 周 武审判员 马宏华审判员 银 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晨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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