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东华、郭荣庆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2执恢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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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2执恢311号案件名称
刘东华、郭荣庆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城固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刘东华;郭荣庆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城 固 县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722执恢311号 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女,汉族,住城固县。被执行人:刘某某(已故),男,汉族,住城固县。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1)城民初字第011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限被告刘某某在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郭某某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对该案件恢复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刘某某已于2019年11月13日因病死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通知申请执行人,告知其应当依法申请提起变更被执行人为刘某某的遗产继承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722执恢311号案件的执行。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蒋龙图 审 判 员 徐 烈审 判 员 李 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鲁荣立 书 记 员 冯 鹤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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