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绩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攀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皖1824民初9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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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824民初911号案件名称
安徽绩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攀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绩溪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安徽绩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攀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皖1824民初911号原告:安徽绩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绩溪县生态工业园区印潭路88号。法定代表人:汪建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滢,女,198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安徽绩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安徽省绩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泽,安徽胡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攀,男,198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原告安徽绩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绩溪农商行)与被告周攀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绩溪农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攀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绩溪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周攀立即偿还信用卡透支款15571.75元,其中本金9983.26元、利息及违约金5588.49元(利息及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2021年7月2日以后的利息及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1日,周攀填写了安徽农金杜鹃信用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绩溪农商行申请办理杜鹃信用卡,同时提交了身份证,提供了个人信息、联系信息等基本情况,双方就有关个人贷记卡的申领、使用和收回事宜达成合约。周攀在申请表上签名即视为已知悉并理解《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杜鹃信用卡业务章程》(以下简称信用卡章程)和《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杜鹃信用卡领用合约》(以下简称领用合约)的条款,且同意接受约束。领用合约确定对周攀未能按期偿还全部消费贷款,应支付全部消费贷款自银行记账日起的利息,若最低还款额也未能足额偿还,应支付贷款利息(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逾期还款违约金,消费贷款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为对还款不足最低还款额的差额部分按5%支付违约金,最低5元。经调查、审查、审核,绩溪农商行于2018年6月12日向周攀发放了卡号为62×××24的安徽农金杜鹃信用卡。周攀从2019年5月29日起连续用该卡刷卡消费。前期周攀能陆续还款,但自2020年8月后不能按时还款,长期拖欠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经绩溪农商行多次催收,截止2021年7月2日,仍欠信用卡透支本金9983.26元、利息及违约金5588.49元(按年利率24%计算),共计欠款15571.75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周攀未作答辩。绩溪农商行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原告营业执照、被告身份证、贷记卡申请表、个人征信查询书、交易明细清单。周攀未到庭质证,也未提供反驳证据,依法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对绩溪农商行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6月1日,周攀填写了申请表,向绩溪农商行申请办理杜鹃信用卡,同时提交了身份证,提供了个人信息、联系信息等基本情况,双方就有关个人贷记卡的申领、使用和收回事宜达成合约。合约第三条第(三)款信用卡还款条款约定,甲方除透支取现或转出个人账户交易外,其他透支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的时间段为免息还款期,到期还款日以对账单记载为准。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偿还全部应付款项,则无需支付除透支取现或转出个人账户交易外的透支利息。甲方使用信用额度透支取现或转出个人账户的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应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所使用款项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甲方可按照乙方对账单标明的最低还款额还款,甲方选择最低还款额还款时,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已偿还部分计收自银行记账日至还款日的利息,未偿还部分自银行记账日继续计息,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视为逾期,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对还款不足最低还款额的差额部分按5%支付违约金,最低5元;乙方对甲方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费用等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透支利息,有权按月计收复利并从甲方账户中扣收(含透支扣收,下同),透支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018年6月12日,绩溪农商行依约向周攀发放了安徽农金杜鹃信用卡。周攀从2019年5月29日起连续用该卡刷卡消费。截止2020年8月19日,仍欠信用卡透支本金12983.26元、利息及违约金3243.54元。2020年9月17日,周攀归还本金3000元,之后未再归还本息。本院认为,绩溪农商行与周攀之间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合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绩溪农商行依约发放信用卡后,周攀使用信用卡透支,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绩溪农商行要求周攀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9983.26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及违约金,因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及违约金标准已超出司法保护上限,依法应调整为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5.4%,对其他部分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绩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9983.26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及违约金3243.54元,合计13226.8元,之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以12983.26元为基数计算至2020年9月17日,之后以9983.26元为基数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绩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5元、保全费176元,合计270.5元,由被告周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江芳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杨美华书 记 员 章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民法典实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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