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小军、汝城县大坪镇下祝村四组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26民初63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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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6民初639号之一案件名称
祝小军、汝城县大坪镇下祝村四组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汝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祝小军;汝城县大坪镇下祝村四组;祝造良;朱优良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26民初639号之一原告:祝小军,男,197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汝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安平,湖南扬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汝城县大坪镇下祝村四组,住所地汝城县大坪镇下祝村。负责人:祝红亮,系该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的良,湖南为全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祝造良,男,197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汝城县。第三人:朱优良,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汝城县。原告祝小军与被告汝城县大坪镇下祝村四组、第三人祝造良、第三人朱优良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祝小军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祝小军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祝小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祝小军负担。审判员 朱美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卢品欣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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