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洁、唐明凯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021执85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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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021执859号之一案件名称
姜洁、唐明凯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歙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姜洁;唐明凯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021执8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姜洁,男,汉族,1984年11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唐明凯,男,汉族,1987年6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洁与被执行人唐明凯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姜洁于2021年6月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唐明凯给付执行款人民币192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的执行行为与执行措施有:1、于2021年6月11日通过邮寄挂号信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与财产申报表等法律书函,但其仍未实际履行。2、于2021年6月10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控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其财产状况为:被执行人名下仅有极少量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余额,因金额极少,本院在冻结其银行账户后扣划3076.41元,其名下无不动产、证券、股权等财产。3、于2021年7月6日对被执行人唐明凯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同日决定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将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唐明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姜洁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其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具体财产及财产线索,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亦表示认可。现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执行款人民币16123.5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韧审判员 姚 侠审判员 叶剑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执行员 王 炜书记员 张 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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