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杭立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吉林斯兰特颜料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03执1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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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03执1028号案件名称
吉林市杭立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吉林斯兰特颜料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吉林市杭立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吉林斯兰特颜料化工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03执1028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杭立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法定代表人:郑岚,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吉林斯兰特颜料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孙广财,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杭立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斯兰特颜料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21)吉0203民初3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428,260.80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3,86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同时进行了网络查控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及不动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大额银行存款、证券信息。2021年9月15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吉B77F**、吉BBF5**车辆车籍,查封期限二年。2021年9月18日,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康泰路北侧的土地,查封期限三年。2021年9月24日,本院现场查封了被执行人在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康泰路北侧公司院内一处房屋(办公楼,共两层),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2021年9月29日对被执行人吉林斯兰特颜料化工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认为:在采取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适合本案执行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判长 王立民审判员 苏向彬审判员 朱亚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孟兆栋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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