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棒棒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涛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3执20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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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03执2061号案件名称
衡阳棒棒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涛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株洲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衡阳棒棒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张涛案件缘由
保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03执2061号申请执行人衡阳棒棒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法定代表人:李羚,系单位负责人。被执行人张涛,男,1989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济南市人,住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本院在执行衡阳棒棒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涛保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因此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203执20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 君审判员 周 君审判员 张陆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钟雨溪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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