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安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关金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06民初342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0406民初3423号案件名称
淮南市安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关金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淮南市安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关金仕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06民初3423号原告:淮南市安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中路锦绣广场1#8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95090336A(1-1)。法定代表人:陈康,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继光,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关金仕,男,195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原告淮南市安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关金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淮南市安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同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安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淮南市安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淮南市安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汪帅华审 判 员 李庆厂人民陪审员 陈华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月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保国、万道旨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411执1370号 下一篇 湖南长银五八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刘和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104民初149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