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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艾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王申开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782民初140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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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782民初14032号
  • 案件名称

    义乌市艾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王申开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义乌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义乌市艾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王申开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782民初14032号 原告:义乌市艾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稠州北路488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徐烽。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爱民,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娉婷,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申开,男,200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原告义乌市艾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申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义乌市艾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艾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楼伊丽 二O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周胜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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