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在武、周素珍等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12民初65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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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12民初6593号案件名称
杨在武、周素珍等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杨在武;周素珍;淮安联盛商业广场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淮安乐富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12民初6593号原告:杨在武,男,196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原告:周素珍,女,195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在武(周素珍丈夫),男,196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告:淮安联盛商业广场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南路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1168532703XH。法定代表人:吴青年,职务总经理。管理人:江苏天立言信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林建,江苏天立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浩然,江苏天立言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淮安乐富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南路105号联盛国际广场3B5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11MA1T5DYR5U。法定代表人:贾亮,职务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马飞,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在武、周素珍与被告淮安联盛商业广场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淮安乐富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9月24日,原告杨在武、周素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在武、周素珍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在武、周素珍撤诉。案件受理费1820元,减半收取910元,由原告杨在武、周素珍负担。审 判 员 潘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韩靖书 记 员 陈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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