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玉华、肖玉平等共有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辽03民申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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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民申110号案件名称
肖玉华、肖玉平等共有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肖玉华;肖玉平;肖玉明;肖玉刚;肖景斐案件缘由
共有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民申110号再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原审原告):肖玉华,女,汉族,1953年10月3日出生。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玉平,女,汉族,1960年8月24日出生。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玉明,男,汉族,1950年9月26日出生。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玉刚,男,汉族,1958年6月29日出生。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景斐,男,汉族,1982年10月21日出生。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再审申请人肖玉华因与被申请人肖玉平、肖玉明、肖玉刚、肖景斐共有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辽03民终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肖玉华申请再审称:不服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民终224号裁定,申请再审。因二审法院忽视了一审法院变造法律文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严重的程序违法。请求再审法院依法撤销(2021)民终224号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事实理由:被继承人肖庆时生前2011年3月19日与宁桂梅共同订立代书遗嘱一份。遗嘱明确了丧葬事宜和丧葬费使用及工伤补偿的分配。被继承人去世后,被继承人单位应向申请人、被申请人发放丧葬费、伤残补偿费41090.75元。遵照被继承人遗嘱,申请人已经将被继承人的丧葬事宜处理完毕,丧葬费累计:17431.6元。被继承人的丧葬费理应由申请人领取,但被申请人大部分都同意,仅有一人不同意。因沟通协商8年之多无果才诉讼至立山法院,请求按照遗嘱解决诉求,由原告领取被继承人的丧葬费大约70000元。可是一审法院(2019)辽0304民初3811号案件未开庭审理,就以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不属法院管辖为由裁定驳回了申请人的起诉。2019年11月16日8点半接到裁定书后,申请人未能寻找到道德法院,数日后超过了上诉期。申请人重新起诉,卷宗号:(2020)辽0304民初4335号。两次一审立案,是同一法官主审,又以“一事不再理”的原则驳回了申请人的起诉。申请人认为一审适用法律错。对于没有处理的法定可诉纠纷不能适用该原则驳回申请人的起诉。再审申请人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因丢失了(2019)辽0304民初3811号裁定书,二审法官以没有新证据为由,驳回上诉。2021年1月末的一天,再审申请人从立山法院拿到(2019)辽0304民初3811号裁定书。该裁定书可以证明原本裁定书被毁尸灭迹,现在的裁定书是伪造变造的。申请人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2021)民终224号裁定书,对一审法院没有处理的共同共有纠纷41090.75元,给予实体判决。关于丧葬费一节。应依据遗嘱,由申请人肖玉华配合被继承人单位办理。丧葬费具体金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为准。被申请人肖玉平、肖玉明、肖玉刚、肖景斐未到庭、未答辩。本院再审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肖玉华对于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是否可以再次起诉的问题,即肖玉华再次起诉是否属于重复诉讼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由明确规定,即:“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再审申请人肖玉华在(2019)辽0304民初3811号案件中,诉讼请求第一项即为判令原告代办领取父亲肖庆时死亡丧葬补偿金相关事宜。本案(4335号案)原审中肖玉华的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再审申请人肖玉华)领取被继承人肖庆时丧葬费41099.75。可见,肖玉华起诉的3811号和4335号两案,肖玉华均明确提出要求被申请人配合领取丧葬费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认定为重复起诉,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正确。(2019)辽0304民初3811号案件,原审法院驳回再审申请人起诉的理由为:“逝者的丧葬费应该按照丧葬费发放部门的相关制度及程序领取,是相关权利人自主完成的过程,如各方因为由谁领取丧葬费产生纷争而导致领取的搁置,此争议应属伦理道德范畴,不属法院受案范围,故本院对原告诉讼请求无法予以审理。”可见原审法院并未引导其到任何道德法院起诉。在我国也没有道德法院的设置。再审申请人肖玉华主张(2019)辽0304民初3811号民事裁定书系原审法院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书,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信。(2019)辽0304民初381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生效。如肖玉华认为该裁定书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存在错误,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依法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综上,本案一、二审认定肖玉华所提诉讼为重复起诉,违反法律规定,驳回其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肖玉华要求再审本案支持其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予以驳回。再审申请人肖玉华如对本院审查结论不服,可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肖玉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生效民事判决再审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肖玉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周建新审 判 员 刘晓强审 判 员 徐 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智旭升书 记 员 孙 妮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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