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健、孙曙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606执82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606执829号案件名称
王健、孙曙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保定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王健;孙曙光;赵楠;刘子强;郝圆圆;郝朝帅;蔡小丽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606执829号申请执行人王健,男,汉族,1975年1月20日出生,住保定市莲池区。被执行人孙曙光,男,汉族,1986年12月5日出生,住保定市蠡县。被执行人赵楠,女,汉族,1985年9月15日出生,住保定市蠡县。被执行人刘子强,男,汉族,1984年4月26日出生,住保定市蠡县。被执行人郝圆圆,女,汉族,1987年11月19日出生,住保定市蠡县。被执行人郝朝帅,男,汉族,1986年11月11日出生,住保定市蠡县。被执行人蔡小丽,女,汉族,1986年7月6日出生,住保定市蠡县。申请人王健与被执行人孙曙光、赵楠、刘子强、郝圆圆、郝朝帅、蔡小丽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606民初20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健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孙曙光、赵楠、刘子强、郝圆圆、郝朝帅、蔡小丽给付申请人100万元及案件受理费。在执行过程中:1、本案于2021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孙曙光、赵楠、刘子强、郝圆圆、郝朝帅、蔡小丽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被执行人风险提示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孙曙光、赵楠、刘子强、郝圆圆、郝朝帅、蔡小丽全部银行信息,发现其名下无可执行财产。3、本院依法查询了保定市车辆管理所、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保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单位,被执行人孙曙光、赵楠、刘子强、郝圆圆、郝朝帅、蔡小丽名下未发现车辆、股息的红利及金融理财等可供执行财产。4、本院执行干警,到被执行人孙曙光、赵楠、刘子强、郝圆圆、郝朝帅、蔡小丽附近进行走访。据附近居民称,被执行人孙曙光、赵楠、刘子强、郝圆圆、郝朝帅、蔡小丽已经不在此办公,不知道具体情况。5、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王健,申请执行人王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6、本案案件款执行到位0元,剩余100万元未执行到位。综上所述,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孙曙光、赵楠、刘子强、郝圆圆、郝朝帅、蔡小丽名下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孙曙光、赵楠、刘子强、郝圆圆、郝朝帅、蔡小丽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王健后,申请执行人王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结果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 旭审判员 杨健健审判员 梁 政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郑晓强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凤娜与魏伟龙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2021)鲁1702执恢219号 下一篇 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韩城市祥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陕05执异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