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健、孙曙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606执82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606执829号
  • 案件名称

    王健、孙曙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保定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王健;孙曙光;赵楠;刘子强;郝圆圆;郝朝帅;蔡小丽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606执829号申请执行人王健,男,汉族,1975年1月20日出生,住保定市莲池区。被执行人孙曙光,男,汉族,1986年12月5日出生,住保定市蠡县。被执行人赵楠,女,汉族,1985年9月15日出生,住保定市蠡县。被执行人刘子强,男,汉族,1984年4月26日出生,住保定市蠡县。被执行人郝圆圆,女,汉族,1987年11月19日出生,住保定市蠡县。被执行人郝朝帅,男,汉族,1986年11月11日出生,住保定市蠡县。被执行人蔡小丽,女,汉族,1986年7月6日出生,住保定市蠡县。申请人王健与被执行人孙曙光、赵楠、刘子强、郝圆圆、郝朝帅、蔡小丽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606民初20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健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孙曙光、赵楠、刘子强、郝圆圆、郝朝帅、蔡小丽给付申请人100万元及案件受理费。在执行过程中:1、本案于2021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孙曙光、赵楠、刘子强、郝圆圆、郝朝帅、蔡小丽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被执行人风险提示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孙曙光、赵楠、刘子强、郝圆圆、郝朝帅、蔡小丽全部银行信息,发现其名下无可执行财产。3、本院依法查询了保定市车辆管理所、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保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单位,被执行人孙曙光、赵楠、刘子强、郝圆圆、郝朝帅、蔡小丽名下未发现车辆、股息的红利及金融理财等可供执行财产。4、本院执行干警,到被执行人孙曙光、赵楠、刘子强、郝圆圆、郝朝帅、蔡小丽附近进行走访。据附近居民称,被执行人孙曙光、赵楠、刘子强、郝圆圆、郝朝帅、蔡小丽已经不在此办公,不知道具体情况。5、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王健,申请执行人王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6、本案案件款执行到位0元,剩余100万元未执行到位。综上所述,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孙曙光、赵楠、刘子强、郝圆圆、郝朝帅、蔡小丽名下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孙曙光、赵楠、刘子强、郝圆圆、郝朝帅、蔡小丽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王健后,申请执行人王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结果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 旭审判员 杨健健审判员 梁 政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郑晓强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