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凤娜与魏伟龙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2021)鲁1702执恢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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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702执恢219号案件名称
李凤娜与魏伟龙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审理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菏泽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李凤娜;魏伟龙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702执恢219号申请执行人:李凤娜,女,198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公民,住菏泽市定陶区。被执行人:魏伟龙,男,198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公民,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凤娜与被执行人魏伟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702民初45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该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魏伟龙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李凤娜5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魏伟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凤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作出执行裁定书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702民初45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凤娜提供财产线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魏伟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逾期履行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传票,通知被执行人魏伟龙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魏伟龙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2021年8月3日对被执行人魏伟龙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到被执行人只有零星存款,暂不予以处置。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通过人民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魏伟龙名下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通过菏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魏伟龙名下的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向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魏伟龙名下的公积金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缴纳记录。本院于2021年4月21作出(2021)鲁1702执恢219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魏伟龙限制高消费。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作出(2021)鲁1702执恢219号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魏伟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立案后向申请执行人李凤娜发出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未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已依法查询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0元,尚有债权50000元及利息未实现。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702民初45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50000元及利息,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艳平审判员 闫效东审判员 范河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嘉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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