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宝国、雷动云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03执135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003执1358号案件名称
杨宝国、雷动云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杨宝国;雷动云;郴州中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03执1358号申请执行人:杨宝国,男。被执行人:雷动云,男。被执行人:郴州中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香雪商业街3-13、14号(香雪宾馆208房)。法定代表人:曾华勇,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宝国与被执行人雷动云、郴州中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宝国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处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21)湘1003执1358号案件的执行;二、裁定终结执行后,申请人杨宝国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尧舜审 判 员 段文彪审 判 员 朱易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周 瑞书 记 员 张智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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