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玉雄、彭福球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3执2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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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23执278号案件名称
何玉雄、彭福球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攸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何玉雄;彭福球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23执278号申请执行人:何玉雄,男,196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彭福球,男,1965年6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攸县。申请执行人何玉雄与被执行人彭福球责令退赔一案,攸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2020)湘0223刑初310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彭福球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何玉雄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彭福球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于2021年2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何玉雄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分别于2021年2月1日、2021年4月6日、2021年7月18日、2021年8月1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被执行人在有关银行开设了一些账户,本院已依法予以冻结,账户内仅有少量存款,本院依法进行扣划6983.51元,由于彭福球作为被执行人在本院另有一个案件,双方达成分配协议,确定由何玉雄领取2300元,由尹冬林领取4683.51元;查询到被执行人无车辆、工商登记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在证券、互联网银行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查询到被执行人无投保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彭福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及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2021年8月1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彭福球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财产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当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90000元,已执行到位230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发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申永波审判员 彭飞燕审判员 苏湘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执行员 李 纯书记员 吴 霞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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