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买提热合曼、毛衣东卡德尔等买买提依马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3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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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801执保3315号案件名称
买买提热合曼、毛衣东卡德尔等买买提依马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买买提热合曼;毛衣东卡德尔;买买提依马木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3315号申请人:买买提热合曼,男,1968年04月08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执行人:毛衣东卡德尔,男,1980年02月16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执行人:买买提依马木,男,1979年04月05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申请人买买提热合曼与被申请人毛衣东卡德尔、买买提依马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新2801民初2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查,申请人买买提热合曼提供了被申请人毛衣东卡德尔、买买提依马木的财产信息,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毛衣东卡德尔、买买提依马木名下价值30000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执行保全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毛衣东卡德尔、买买提依马木名下价值3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马合木提江艾比布力 二 〇 二 一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书记员 阿布都沙拉木吐尔逊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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