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詹忠孝、许海斌等洪丹枫非法狩猎罪二审刑事其他(2021)浙01刑终46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1刑终460号
  • 案件名称

    詹忠孝、许海斌等洪丹枫非法狩猎罪二审刑事其他
  • 审理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詹忠孝;许海斌;洪丹枫
  • 案件缘由

    非法狩猎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1)浙01刑终460号 原公诉机关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詹忠孝,男,1979年7月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杭州市临安区。2018年12月25日因犯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1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1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临安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海斌,男,198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杭州市临安区。2005年3月10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行政拘留五日;2009年7月29日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五日;2018年12月25日因犯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2019年3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1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临安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洪丹枫(曾用名洪枫),男,198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杭州市临安区。2016年4月27日因非法携带枪支、弹药被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本案于2021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詹忠孝、许海斌、洪丹枫犯非法狩猎罪一案,于2021年7月19日作出(2021)浙0112刑初273号刑事判决,以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詹忠孝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处被告人许海斌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处被告人洪丹枫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扣押在案的詹忠孝持有的气枪1支、橡皮圈3盒、储气瓶1个、充气机1台、黑色小刀1把、瞄准镜1个、消音器1个、红外线瞄准镜1个、铅条1条、压制铅弹工具2副、纸壳4张、疑似黄麂腿2只、疑似黄麂头1个、冰冻鸟类2只,许海斌持有的类枪物1支,洪丹枫持有的类枪物(枪械配件)1支、气瓶1个、瞄准镜1个,均判决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詹忠孝、许海斌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审理期间,詹忠孝、许海斌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詹忠孝、许海斌、洪丹枫非法狩猎的事实清楚,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詹忠孝、许海斌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詹忠孝、许海斌撤回上诉。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2021)浙0112刑初27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蒋祖峰 审判员蒋科宇 审判员陈洒洒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顾倩莹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