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国保、朱军生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403执17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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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403执1706号案件名称
孙国保、朱军生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孙国保;朱军生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403执1706号申请执行人:孙国保,男,197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被执行人:朱军生,男,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本院在执行孙国保与朱军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403执17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柴彦华审 判 员 李艳飞代理审判员 刘 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继鑫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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