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厚瑶、刘文华等保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02执304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执3042号案件名称
谢厚瑶、刘文华等保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谢厚瑶;刘文华;左玉琪案件缘由
保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02执3042号申请执行人:谢厚瑶,女,193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刘文华,男,196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左玉琪,女,196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厚瑶与被执行人刘文华、左玉琪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湘1202民初545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7日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202执30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银 燕审 判 员 周 武审 判 员 马宏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 云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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