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红山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曹冬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23民初20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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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3民初2071号案件名称
永兴红山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曹冬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兴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永兴红山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曹冬林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23民初2071号原告:永兴红山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23MA4L5FXX1R),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便江街道大桥路64号2栋1单元401号。法定代表人:谢家化,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江,男,永兴县燎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曹冬林,男,195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现住湖南省永兴县。原告永兴红山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冬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永兴红山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兴红山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愿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兴红山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兴红山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 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丽芝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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