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徐福义、王永哲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282执126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282执1263号
  • 案件名称

    徐福义、王永哲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开原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徐福义;王永哲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282执1263号申请执行人:徐福义,男,1997年5月22日生,住址:辽宁省辽阳县。被执行人:王永哲,男,1994年12月25日生,住址:辽宁省开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福义与被执行人王永哲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徐福义与被执行人王永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地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1282执12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静波审判员  张铁强审判员  陈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亚臣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