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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24执4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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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324执482号
  • 案件名称

    徐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栾川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徐锐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24执482号被执行人徐锐,曾用名徐生,男,汉族,1987年10月6日生,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徐锐罚金一案,栾川县人民法院(2018)豫0324刑初4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于2021年4月19日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徐锐应缴纳罚金3000元,并追缴其违法所得3715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徐锐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20日、2021年6月10日、2021年9月1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徐锐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信息。3、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徐锐名下的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证券、工商登记等信息。4、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委托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公积金系统有缴存记录。5、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综上所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原宏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牛新愿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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