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易尔易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刘璐演出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21)陕0104执30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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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执3039号案件名称
西安易尔易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刘璐演出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西安易尔易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刘璐案件缘由
演出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04执3039号申请执行人刘璐,女,198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五台乡留村西新区。被执行人西安易尔易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法定代表人:韩飞,该公司总经理。在本院执行刘璐与被执行人西安易尔易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演出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8日作出的(2021)陕0104民初20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璐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费用1328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044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璐向本院递交申请,称其与被执行人西安易尔易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已私下达成和解,本案已缴纳执行费2004元,申请执行人刘璐书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104执30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陈五洋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月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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