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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志江、刘德仁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6执5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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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6执585号
  • 案件名称

    蒋志江、刘德仁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远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蒋志江;刘德仁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6执585号申请执行人:蒋志江,女,1965年10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德仁,男,1974年2月2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蒋志江与被执行人刘德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1民终33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执行。2021年3月17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3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证券、银行账户、车辆信息、互联网银行、人行、民政、保险进行查询,其查询结果均无。本院向宁远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向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宁远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向湖南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查询被执行人金融理财产品、向中国平安人寿股份有限公司宁远支公司查询被执行人收益类保险、向宁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的股息红利,除工商和部分资产不能处置外,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通过其他合法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3月1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2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200万元,已执行到位0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明辉审 判 员  肖广文审 判 员  朱革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齐锡永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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