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万国电器有限公司、余姚市化安山五金厂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281民初74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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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281民初7451号案件名称
宁波万国电器有限公司、余姚市化安山五金厂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余姚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宁波万国电器有限公司;余姚市化安山五金厂案件缘由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281民初7451号 原告:宁波万国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凤仪路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0714875067。 法定代表人:马依兴,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晶晶,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舜伟,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余姚市化安山五金厂(个体工商户)。住所地:余姚市陆埠镇南雷村(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1MA2EP4F22M。 经营者:陆国灿,男,197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陆埠镇十五号工业园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宁波万国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市化安山五金厂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万国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金玉萍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代书记员阮亚君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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