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秉树与重庆福永胜实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8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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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8132号案件名称
赵秉树与重庆福永胜实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赵秉树;重庆福永胜实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8132号 原告:赵秉树,男,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代秀,重庆众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福永胜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38号2幢1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789560924。法定代表人:邹跃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欣,女,公司员工。本院受理的原告赵秉树与被告重庆福永胜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原告赵秉树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秉树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秉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赵秉树负担。 审 判 长 张 畅人 民 陪 审 员 李红微人 民 陪 审 员 蒋贤玉 二〇二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书 记 员 魏丹琪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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