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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冬元、杨桂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03民初56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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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民初5657号
  • 案件名称

    刘冬元、杨桂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
  • 当事人

    刘冬元;杨桂月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03民初5657号原告:刘冬元,男,196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杨桂月,女,196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原告刘冬元诉被告杨桂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刘冬元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冬元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冬元负担。审 判 员 唐建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丁 晟书 记 员 唐圆圆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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