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冬元、杨桂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03民初565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民初5657号案件名称
刘冬元、杨桂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刘冬元;杨桂月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03民初5657号原告:刘冬元,男,196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杨桂月,女,196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原告刘冬元诉被告杨桂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刘冬元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冬元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冬元负担。审 判 员 唐建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丁 晟书 记 员 唐圆圆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段玉全故意伤害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2021)辽01刑更1968号 下一篇 丁丹丹、徐州新高度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302执1247号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