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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八、陈红文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31民初3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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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31民初364号
  • 案件名称

    曹八、陈红文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太白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太白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曹八;陈红文;高关红;宝鸡腾龙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徐玉明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31民初364号原告:徐玉明,男,汉族,1971年2月15日生,高中文化,农民,住太白县。被告:宝鸡龙腾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法定代表人:郭龙飞,任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曹军波,别名曹八,男,汉族,1989年8月15日出生,住眉县被告:高关红,男,汉族,1985年2月10日出生,住凤县。被告:陈红文,男,汉族,1973年4月19日出生,住眉县东。原告徐玉明与被告宝鸡龙腾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曹军波、高关红、陈红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1日,以双方私下进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私下和解,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玉明撤回对被告宝鸡龙腾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曹军波、高关红、陈红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2元减半收取1261元,由原告徐玉明承担。  审  判  员  宋 军 科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法   瑞书  记   员  卢   萍 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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