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忠波与孙学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5民初729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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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民初72985号案件名称
肖忠波与孙学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肖忠波;孙学昌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72985号原告:肖忠波,男,197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令友,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学昌,男,1983年9月1日出生,满族,户籍地河北省承德市。原告肖忠波与被告孙学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并定于2021年9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庭审当日,原告肖忠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肖忠波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50元,由原告肖忠波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郁菊芳书记员 华泽思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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