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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树成、贠向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9执恢65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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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9执恢65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王树成、贠向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
  • 当事人

    王树成;贠向东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9执恢6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树成,男,194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贠向东,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申请执行人王树成与被执行人贠向东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8日作出的(2018)新0109民初45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8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新0109执恢651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可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伟审判员    刘春雷审判员    王玮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程婷婷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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