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老二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021执105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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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021执1058号之一案件名称
周老二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歙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周老二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021执1058号之一被执行人:周老二,男,197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执行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周老二欠缴诉讼费一案中,已于2021年7月7日起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多次对被执行人周老二名下的银行存款(含支付宝、微信等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等资产情况进行了网络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周老二名下有部分银行存款(已扣划),无车辆。有房产一处,坐落于徽城镇县经济技术开发区鸿锐.财富广场14幢102室,该房产权利人为吕艳、周老二,设定了抵押,抵押权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另通过关联案件查询,本院作出的(2020)皖1021民初1343号民事判决书已判决吕艳与周老二离婚,上述房产双方各半所有,属于周老二所有部分折抵抚养费。因周老二下落不明,该案采取公告送达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周老二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周老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并冻结了其名下已查明的银行账户。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520元,已执行到位1540.17元。案经合议庭审查评议,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汪 韧审 判 员 姚 侠审 判 员 叶剑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贤德书 记 员 刘 飘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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