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彬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5民初180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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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5民初18040号案件名称
孟彬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孟彬;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5民初18040号原告:孟彬,男,199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原告孟彬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2021年9月7日,原告孟彬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孟彬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孟彬负担。审判员 张敏蕾书记员 陆明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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