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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浩、杨传玉等保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3民终24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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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3民终2495号
  • 案件名称

    杨浩、杨传玉等保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杨浩;杨传玉;杨传芹;杨传美;杨传武;杨传和;杨传七
  • 案件缘由

    保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3民终24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浩,男,汉族,1978年2月23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义宽,怀远县河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传玉,男,汉族,1963年3月3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传芹,女,汉族,1964年4月10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传美,女,汉族,1968年8月24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传武,男,汉族,1970年10月15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传和,男,汉族,1973年9月4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传七,男,汉族,1975年4月21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上述六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中利,安徽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浩因与被上诉人杨传玉、杨传芹、杨传美、杨传武、杨传和、杨传七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21)皖0321民初28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浩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杨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晓红审 判 员 李丰年审 判 员 张 青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祁克轩书 记 员 杨怡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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