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在线(天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广州荔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319民初97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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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319民初9785号案件名称
中文在线(天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广州荔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中文在线(天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广州荔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19民初9785号原告:中文在线(天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高新六路39号9-3-401号。法定代表人:童之磊,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帅,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康静,女,该公司员工。被告:广州荔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309号自编3-07A。法定代表人:丁宁,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欧美霞,女,该公司员工。原告中文在线(天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荔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文在线(天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文在线(天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文在线(天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包津燕人民陪审员 靳爱清人民陪审员 高景忠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 助理 白海戎书 记 员 李明伟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19民初9785号原告:中文在线(天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高新六路39号9-3-401号。法定代表人:童之磊,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帅,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康静,女,该公司员工。被告:广州荔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309号自编3-07A。法定代表人:丁宁,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欧美霞,女,该公司员工。原告中文在线(天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荔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文在线(天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文在线(天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文在线(天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包津燕人民陪审员 靳爱清人民陪审员 高景忠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 助理 白海戎书 记 员 李明伟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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