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登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29执5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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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29执598号案件名称
张登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邑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张登辉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29执598号移送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张登辉,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关于被执行人张登辉犯贩卖毒品罪一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刑初36号刑事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川刑终537号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本院执行没收被执行人张登辉个人全部财产,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张登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个人财产。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张登辉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对其限制了高消费。当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张登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川0129执5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左学清审判员 且国治审判员 王建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荣力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29执598号移送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张登辉,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关于被执行人张登辉犯贩卖毒品罪一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刑初36号刑事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川刑终537号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本院执行没收被执行人张登辉个人全部财产,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张登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个人财产。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张登辉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对其限制了高消费。当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张登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川0129执5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左学清审判员 且国治审判员 王建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荣力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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