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联重科桩工机械有限公司、南宁市三瑞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4民初1635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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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民初16357号之一案件名称
上海中联重科桩工机械有限公司、南宁市三瑞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上海中联重科桩工机械有限公司;南宁市三瑞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周明;杨冰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㈤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16357号之一原告上海中联重科桩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缤纷路297号。法定代表人宁勇群。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峰,男,198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被告南宁市三瑞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金凯街道办居仁村八甲坡1号。法定代表人周明。被告周明,男,197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江南区。被告杨冰,女,197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中联重科桩工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宁市三瑞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周明、杨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中联重科桩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2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中联重科桩工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中联重科桩工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664元,减半收取933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4332元,由原告上海中联重科桩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吕 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叶胜眉书 记 员 徐 莹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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