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嘉铭与邹志军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982执保6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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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982执保624号案件名称
范嘉铭与邹志军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樟树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范嘉铭;邹志军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982执保624号申请人:范嘉铭,男,198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被申请人:邹志军,男,197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申请人范嘉铭诉被申请人邹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范嘉铭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邹志军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范嘉铭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邹志军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卫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蒋旺旺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982执保624号申请人:范嘉铭,男,198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被申请人:邹志军,男,197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申请人范嘉铭诉被申请人邹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范嘉铭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邹志军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范嘉铭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邹志军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卫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蒋旺旺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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