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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梅梅、杨虎敦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终结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5执6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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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执668号
  • 案件名称

    郝梅梅、杨虎敦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终结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澄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郝梅梅;杨虎敦;郝麦财;张苏化;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5执668号申请执行人: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澄城县九路口。法定代表人:雷军永    理事长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1981年2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住澄城县XX街XX号。被执行人:郝某甲、女、汉族、1983年2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住澄城县XX街XX号。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1956年6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612XXXXXXXXXXXXXXX、住澄城县XX街XX号。被执行人:郝某乙、男、汉族、1953年10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住澄城县XX街XX号。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杨某某、郝某甲、张某某、郝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澄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525民初10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张某某金融系统存款40000.45元、执行费1793元,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5执6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博审  判  员   王 海 杰 审  判  员   赵 智 斌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    鹏  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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